「PE+上市公司」模式:強監管下走向何方

2017-12-26


目前,對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設立併購基金的監管,主要是證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。通過加強信息披露要求,防範利益輸送、內幕交易、市場操縱、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。從交易所發出的問詢函看,併購基金投資領域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是否存在協同效應、投資失敗或虧損風險、內部管理風險等也是重點關注領域。


  

作為併購重組市場的創新模式,「PE+上市公司」模式的發展頗受各方關注。


  

近幾年,我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活躍,資本市場已經成為併購重組的主渠道。相關數據顯示,按全市場口徑統計,2013年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交易金額為8892億元,2016年已增至2.39萬億元,年均增長率達41.14%,居全球第二位。2017年前10個月,全市場實施併購重組超過2000家(次),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在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優化、結構調整、戰略性重組方面的主渠道作用日益彰顯。



  

隨着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快速發展,上市公司併購基金也實現爆發性增長,其中,PE(私募股權投資)聯合上市公司的「PE+上市公司」模式的興起格外引人矚目。


  

業內人士表示,「PE+上市公司」模式作為市場的創新模式,有利於促進併購重組市場化發展,有效整合各類市場資源,促進上市公司積極利用併購重組實現產業轉型和升級。同時,併購基金通過外部融資,可放大槓桿,有利於提高資本運作效率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作為一種創新模式,其仍然處於探索階段,尚不成熟,部分併購基金利用「PE+上市公司」投資模式,單純是以抬高上市公司股價為目的,還有的併購基金容易出現內幕交易、市場操縱、利益輸送等道德和法律風險。